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史館使用暨管理辦法
114年1月14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下稱本校)為典藏校史文物、延續校園記憶、傳承北科精神,設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史館(下稱本館),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史館使用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場地包含本館迎賓廳、常設廳、特展廳。
三、管理單位
為本校圖書資訊處(下稱圖資處),負責每日開閉校史館及定時巡視作業,並肩負場地內展示品之維護、設備或器材管理、技術操控支援、清潔督導及場地使用後之復原管理。
四、開放時間
本館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9時至17時;寒暑假期間為每週一至週四9時至17時,國定假日休館及特殊節日開放時間另行公佈。非開放時間內可接受導覽預約,須於一週前提出申請。
五、導覽服務
本館提供專人導覽服務。申請校史館導覽者,應於參觀日前一週至圖書館網站填寫預約導覽申請單,以便安排參觀及導覽。導覽申請獲准後,如有取消或異動,須於參觀日三天前通知本館。
六、特展廳場地借用申請
(一)本館特展廳場地提供本校行政、學術、社團、校外機關團體申請借用辦理相關活動,場地借用申請及收費方式參照本校「各集會活動場地及運動場館借用管理辦法」辦理。
(二)如有借用迎賓廳、特展廳辦理非展覽性質之校級活動需求,由申請單位簽奉校長核准後向圖資處借用。
七、特展廳場地使用規範
(一)申請使用單位須於展出前一工作天16時前完成佈置,展品須於展覽結束日次一工作天16時前拆卸,上、下展時間各以一日為限,上下展及展出人力、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等事宜由申請單位負責,圖資處不負展品之保管責任。
(二)使用者應負責維護設施之完整與場地之清潔,場地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張貼或懸掛標語、海報、旗幟、告示牌、布條等物品。
(三)使用時應秉持愛護公物、保持清潔、遵守秩序之原則,不得破壞室內之任何設施與相關設備,亦應注意音量並維持整潔,不得有躺臥、嬉戲追逐、喧嘩吵鬧等影響環境安寧秩序之行為。
(四)室內之桌椅、門窗、燈光、音響、螢幕、放映器材等設備及展品,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移動與啟用。
(五)活動結束後,應會同圖資處當面點交本館提供之物品與設備,如有毀損須負修復及賠償之責。
八、場地禁制事項
(一)進入場地嚴禁吸菸及攜帶任何飲料與食物、寵物入場。
(二)場地內禁止使用閃光燈及腳架。如有特殊需求,請依程序向圖資處提出申請,於核可後為之。
(三)非經書面授權,本館所有相關影像、圖片禁止移作商業用途。
(四)場地內禁止從事商業活動。
(五)常設廳不開放借用。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