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史推廣諮詢暨文物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年3月14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114年11月4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保存本校校史相關文物,詳實記錄校務發展,提升校史展示與推廣效益,特設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史推廣諮詢暨文物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校史展示推廣、典藏管理、教學研究等事項之諮詢與建議。
(二) 校史館典藏品入藏及註銷之審議。
(三) 其他與校史業務相關,須諮詢委員會建議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之職務、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校圖資長擔任。
(二) 當然委員:由主任秘書、設計學院院長、文化事業發展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 遴聘委員:五至九人,由召集人就業務需要,遴聘校內外具歷史學、圖書資訊學、檔案學、博物館學、展示設計、文化創意或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士擔任,陳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四)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五)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並請校長、副校長列席指導。
(六) 本委員會行政業務由圖書資訊處技術服務組兼辦。
四、本委員會之議事規則如下:
(一)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二) 本會由圖資長擔任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代理之。
(三) 會議召開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會議進行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參與審查表決。會議之決議以出席總人數之半數同意行之。
五、校史文物鑑定由本校圖書資訊處進行初評(表1(另開新視窗)),再交由本委員會進行審查。
六、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七、校外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領交通費。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