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館圖書借閱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元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總則
第一條 圖書資訊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本校教學研究資源中心,為使資源及設備能充分發揮效用,特訂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圖書資訊處圖書借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借書證申請與註銷方式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識別證、學生憑學生證借閱圖書。本校兼任教師、校友、退休教職員、專任助理等其他身分人員,得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其手續依本辦法辦理。
一、兼任教師、專任助理: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憑身分證正本、效期內聘書到館領證,有效期限與聘書同。
二、本校校友: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到館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並憑身分證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三年。
三、本校休學學生: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到館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並憑身分證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生效,復學後自動失效。
四、本校退學學生: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到館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並憑身分證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三年。
五、隨班附讀、跨校選修學分班學生: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到館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並憑身分證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與修業期間相同,逾期該證自動失效。
六、退休之教職員工(及其眷屬):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憑身分證正本、退休證明文件到館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三年;其配偶及年滿18歲之直系親屬,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並憑退休教職員借書證正本、眷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到館領證,其效期與退休教職員借書證同。
七、已報到之本校準新生(博士班、碩士班、大學部…等新生):皆可攜帶申請表、身份證正本(或駕照)、一吋照片1張親自至流通櫃檯辦理準新生臨時借書證,其有效期限至開學後兩週,逾期該證自動失效。持新生臨時借書證期間借閱未歸還之圖書、罰款自動歸入新生學生證號資料檔內。
八、訪問學者:由系所協助,得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憑本校製發之聘書、邀請函到館領證,其有效期與訪問期間相同,逾期該證自動失效。
九、訪問學生、計畫實習生:填具申請表並經申請單位或指導教授簽核後,至流通櫃檯遞交紙本申請表、保證金1,000元辦理借書證,其有效期為訪問期間結束前三天,逾期該證自動失效。
十、華語文中心學員:由華語文中心協助收集學員辦證資料、保證金1,000元,於開課初統一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其有效期為修課期限結束前三天,逾期該證自動失效。
十一、北科附工教職員: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到館繳交保證金3,000元,並憑教職員證正本、身分證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三年。
十二、本校教職員配偶及年滿18歲之直系親屬:得由教職員本人協助,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並憑本校核發之教職員證正本、眷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三年,教職員離職或退休,本證自動失效。
十三、設籍本校附近鄰里 (民輝里、義村里、昌隆里、梅花里、朱園里、興亞里、埤頭里) 年滿18歲居民:填具申請表辦理借書證,到館繳交保證金3,000元,並憑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正本領證,其有效期自發證日起算三年。
第三條 借書證有效期限展延:
一、校友、休退學生、退休教職員借書證有效期滿後,持卡人應親至本館確認、更新個人基本資料,經本館確認後方可延長使用期限,逾期未辦理展延,該證自動失效。
二、北科附工教職員、本校教職員工眷屬、退休教職員眷屬、鄰里居民借書證有效期滿後,應持相關證明文件,親至本館確認、更新個人基本資料,經本館確認仍符合資格後,方可延長使用期限,逾期未辦理展延,該證自動失效。
第四條 遺失補辦借書證,依上列規定辦理,並酌收工本費100元整。
第五條 保證金退費:
一、校友、休退學學生、隨班附讀及跨校選修學分班學生、北科附工教職員、鄰里居民擬不再借書時,請線上填寫退費申請表後,攜帶借書證、保證金收據、身分證向本館流通櫃檯申請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上述身份讀者可委託他人辦理保證金退費,受委人需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人之身分證正本。
三、訪問學生、計畫實習生、華語文中心學員借書證使用期滿,由申請單位或指導教授代為提出申請,確認無欠書欠款情形後,保證金統一交予申請單位或指導教授協助退回申辦者。可委託他人辦理保證金退費,受委人需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委託書及受委人之身分證正本。
第六條 除訪問學者、訪問學生、計畫實習生、華語文中心學員外,各項借書證申請限本人親自辦理及領證。
第七條 借閱人具雙重身分者,自行擇一身分辦理借書證,不得重複申請借書證。
借書權益
第八條 借書冊數及借期規定如附表。
一、讀者辦理借書手續時,如系統發現此書尚有其他讀者預約,借期一律縮短為21日。
二、圖書借出後才被其他讀者預約,不縮短原借書者借期,但不能續借。
| 權益類別 | 借閱冊數 | 借期(日) | 預約冊數 | 可續借次數 | 最長借期(日) |
| 專任教師 | 60 | 60 | 10 | 3 | 240 |
| 教 官 | 60 | 60 | 10 | 3 | 240 |
| 兼任教師 | 30 | 30 | 10 | 3 | 90 |
| 博士後研究員 | 60 | 60 | 10 | 3 | 240 |
| 大學部學生 | 30 | 30 | 10 | 2 | 90 |
| 五專部學生 | 30 | 30 | 10 | 2 | 90 |
| 碩博士生 | 60 | 60 | 10 | 3 | 240 |
| 隨班附讀、跨校選修 | 10 | 30 | 5 | 2 | 90 |
| 準新生 | 10 | 30 | 0 | 0 | 30 |
| 休學生 | 10 | 30 | 5 | 2 | 90 |
| 訪問學生、計畫實習生 | 10 | 30 | 5 | 2 | 90 |
| 華語文中心學員 | 10 | 30 | 5 | 2 | 90 |
| 職員工 | 30 | 30 | 10 | 2 | 90 |
| 專任助理 | 30 | 30 | 10 | 2 | 90 |
| 校友 | 10 | 30 | 5 | 2 | 90 |
| 退休教職員 | 10 | 30 | 5 | 2 | 90 |
| 退學生 | 10 | 30 | 5 | 2 | 90 |
| 訪問學者 | 60 | 60 | 10 | 3 | 240 |
| 北科附工教職員 | 10 | 30 | 5 | 2 | 90 |
| 教職員眷屬 | 10 | 30 | 5 | 2 | 90 |
| 鄰里居民 | 10 | 30 | 5 | 2 | 90 |
讀者權益總表請見:https://lib.ntut.edu.tw/public/images/2025121101128.pdf(另開新視窗)
第九條 圖書續借辦法
一、讀者可使用網路連至本館網站之館藏查詢系統(Webpac),查詢讀者借出館藏之記錄畫面,執行續借功能;自行續借。
二、親自攜帶欲續借之圖書,連同有效借閱證,洽流通櫃檯辦理續借;不接受電話續借。
三、續借期限由辦理續借當日開始起算,可續借日數與借期相同。已被預約之圖書不得辦理續借。
第十條 本館已外借之圖書,讀者得自行於館藏查詢系統(Webpac)線上預約,經預約之圖書到館後,本館將email通知預約人,並將書籍保留七天。若讀者連續三次逾期未辦理預約圖書借閱手續,本館將停止其預約權兩個月。
第十一條 凡借書逾期者,即停止其借書權至繳清罰款為止。每冊每逾一日(休館日不計)應繳罰款新臺幣五元,罰款累計上限為每冊新臺幣貳仟元正。
第十二條 離校規定
一、教職員工退休、離職、學生休退學、應屆畢業生,如有逾期之圖書,均須還清圖書,並繳清罰款,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二、訪問學者、訪問學生、研究室實習生、華語文中心學員離校時,申請單位或指導教授應協助催還借用之圖書、繳清罰款。
第十三條 對館藏之圖書、期刊等資料不得有圈點、評註、折角、撕毀或其他有損其完整之行為,如經查獲即依圖書資料毁損、遺失賠償辦法辦理,並取消其借書權。
圖書毁損、遺失賠償辦法
第十四條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由借閱人於十日內購買原資料賠償,若原資料須由國外訂購,則借閱人亦需於10日內提出訂購證明。如無法購得原資料,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該資料若有較新之版本,在徵得本館同意後,以新版本取代之。
二、若資料已絕版,則以原定價三倍之金額抵賠。若原資料無定價可查或為贈閱之圖書,則以頁數計價;計價方式如下:中文書以每頁新臺幣5元,外文書以每頁新臺幣10元之標準計算。頁數不足100頁者以100頁計,若未載明頁數之書,則以200頁計算之。
第十五條 如未依期限賠償者,其逾期部份,仍應繳納逾期罰款。
第十六條 圖書附件(光碟片等)遺失視同圖書遺失,應於10日內購買原書之光碟片或其他附件,限為合法之附件償還。
第十七條 原光碟片或其他附件已絕版,經本館同意後,購買同一主題附有光碟或其他附件之最新版本的圖書抵償(頁數、金額不可低於原頁數及金額)。
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借出圖書如遇圖書清點、裝訂、被列為指定參考書或其他特殊需要時,經說明後得提前催還,借書人應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借書時,須由本人憑借書之證件辦理。如經查覺有冒用他人證件或借用他人證件之情形,則中止借閱者與原持證者之借書權利三個月,並追回所借之圖書。
第二十條 借書之證件如有遺失,應立刻向本館聲明掛失止借,並向有關單位辦理補領手續,否則若遭他人冒用,仍由原持證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未經辦理出借手續,而攜帶本館資料離館者,一經察覺,將報請校方依規定處理;如為校友、退休教職員工(及其眷屬)、教職員工眷屬、北科附工教職員、鄰里居民,即永久取消借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館所有通知(如預約到館、催還、逾期、罰款等)概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學生之電子郵件地址預設值為學生在本校計網中心之系統帳號。讀者電話、住址、email等聯絡資訊如有變更,應主動至流通櫃檯辦理更正,或使用網路連至本館之館藏查詢系統(Webpac)讀者個人資料檔更改資料。若館方已按正常程序發出通知,讀者不得以未獲通知為由規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